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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42号原告: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2单元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88752812x。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东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49770406T。法定代表人:贺治强。原告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3元,减半收取10126.5元,由原告河南华瑞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