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锐与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893号原告张锐,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志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诉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锐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包高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