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伯刚与麻庭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伯刚,麻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熊伯刚,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梅,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系熊伯刚妻子。被执行人:麻庭武,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观音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熊伯刚申请执行麻庭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130元,执行费502元。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