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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奚明与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明,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843号原告:奚明,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笨,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原告奚明与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奚明、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修路款余额20620.00元及利息(计息1分5厘,从2001年3月29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承包洮南至二龙公路,被告承担路段的修路工程,余欠原告修路款20620.00元。十多年来,原告从未间断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保护我的诉讼请求。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修路这事有,欠的钱数也对,但是现在没有钱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据一张。被告质证称,没有意见。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0年,原告为被告修洮南至二龙公路。被告已给付部分修路款,余款20620.00元未给付,于2001年3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综上,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修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约定给付修路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修路款。原告诉求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02年1月1日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奚明修路款20620.00元及利息(利息为年利率6%,自2002年1月1日开始给付,给付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被告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 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