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伟伟、刘某等与李国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伟,刘某,李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225号原告:宋伟伟,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东十里堡村村民,现住广饶县。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宋伟伟,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东十里堡村村民,现住广饶县同泰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刘海亮,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东十里堡村村民,现住广饶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辉,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锴,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负责人:燕淑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润,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原告宋伟伟、刘某与被告李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伟、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宋伟伟、刘某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