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光旭与绵竹市隆兴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旭,绵竹市隆兴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被执行人:绵竹市隆兴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喻龙兴。张光旭与绵竹市隆兴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6〕3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376元、双倍工资7200元、经济补偿3600元,合计161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构筑物等财产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