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815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81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兆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兆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