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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秀芳与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芳,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890号原告:马秀芳,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李葆喜,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被告: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大韩村(霍候路西)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惠惠,女,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秀芳与被告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秀芳在本院当庭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秀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长青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卫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