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柏恒与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柏恒,田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609号原告:董柏恒,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东光小区1-15#4门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641116001X。被告:田野,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大庆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1-12号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8202090552。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柏恒与被告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柏恒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柏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董柏恒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