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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益宏与被执行人肖盈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益宏,肖盈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周益宏,男,汉族。被执行人肖盈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益宏与被执行人肖盈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盈选在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祉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