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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一、洪某一、王某二、洪某一、陈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一,洪某一,王某二,陈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150号申请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被申请人: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一,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某一被申请人:洪某一被申请人:王某二被申请人:洪某一被申请人:陈某一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一、洪某一、王某二、洪某一、陈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如下:一、查封、冻结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在原告处的车辆共145辆;二、查封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购于位于常宁市宜潭乡邺兰村的一宗土地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补偿款所带来的土地及相关权益;三、查封、冻结被告王某一、洪某一、洪某一、陈某一、王某二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用于购买位于常宁市宜潭乡邺兰村的一宗土地的征地款及土地征收补偿款所带来的相关权益;冻结被告王某一、洪某一、洪某一、陈某一、王某二的银行存款。以上财产保全累计金额以不超过110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国成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晶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黄卫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