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凯迪控股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迪控股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凯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6312536D。法定代表人:朱启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1-12)。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迪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