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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方池、河北鑫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方池,河北鑫和实业有限公司,邢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方池,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鑫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裴耀鑫,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邢成,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邢方池与被上诉人河北鑫和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方池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合同,本案所涉合同系被上诉人伪造,因此,井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所签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中写明了签订地点“井陉县煤炭园区”,原审据此认定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所称的合同是否伪造,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等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