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新与被执行人张永刚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新,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鲁新,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双泉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11183053。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黄家湾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0402651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新与被执行人张永刚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刚及其妻子亢爱红的银行存款145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