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献兵与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兵,张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84号原告:曾献兵,男,197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炜,男,199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曾献兵与被告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张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从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