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文某1与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1,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5行初9号原告文某1,男,苗族,2005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法定代理人文某2,男,苗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冯学良,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北巷2号。法定代表人胡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慧敏、刘堃(实习),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1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1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1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 龙人民陪审员 丁希勤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