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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段廷富与郎认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富,郎认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061号原告:段廷富,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郎认水,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段廷富与被告郎认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段廷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段廷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段廷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