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某、郑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1,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23日被判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12年10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4日��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因赌博于2010年4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2,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3,因赌博于2010年3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境内的韩圩村、裘庄村等地提供赌博工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打水”,设置多个“小岗”通风报信以防止被警察查获,联系他人为赌客送饭,吸引包某、杨某、韩某6等多名赌客前去参赌。其中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在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郑李村境内开设赌场时,参与赌博人员韩某5共输赌资19.6万元,郑某、韩某1、韩某2、韩某3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5万元。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在开设赌场期间对庄家按比例抽头渔利,共获利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3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院审理阶段,四名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韩某4、韩某5、刘某等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韩某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1、郑某、韩某2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1名,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1曾因违法犯罪多次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韩某2、韩某3认罪、悔罪,宣告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韩某1提出请求判处缓刑的自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曾因违法犯罪屡次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思悔改,再次犯罪,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韩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韩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郑某、韩某2、韩某3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暂押于本院账户的违法所得四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