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卫白娃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兰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白娃,临汾市尧都区兰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8号原告:卫白娃,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兰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以,该公司经理。原告卫白娃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兰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晋1002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书。后卫白娃不服,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晋10民终132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晋1002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原告卫白娃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白娃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白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卫白娃负担。审判长 赵 英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陈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行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