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鼎金建��工程有限公司、汤罗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罗顺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39083-9,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白塔集镇宏达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罗俊,该公司负责人。辩护人刘正,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范锁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汤罗顺,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金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金坛市,同年12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汤罗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68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位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汤罗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不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支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松林审判员 从 前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解飞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