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谷钢铅、谷欠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钢铅,谷欠温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7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谷钢铅,男,汉族,195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晓营,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系谷钢铅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杰,河南省汝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谷欠温,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上诉人谷钢铅因与被上诉人谷欠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谷钢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