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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明旺、周建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明旺,周建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旺,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强,男,汉族,195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吉县。上诉人潘明旺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明旺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明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