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洪自业、谢政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自业,谢政协,吴丽榕,石狮市亿森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22号申请人洪自业,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经财,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政协,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吴丽榕,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石狮市亿森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鸳鸯池西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302707X2法定代表人谢政协。申请人洪自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谢政协名下的闽C×××××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采取诉前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石狮市亿森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因生意需要向申请人购买布料。于2016年9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石狮市亿森���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的布款78511元,并出具《欠款凭证》一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石狮市亿森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偿还。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谢政协名下的闽C×××××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78511元为限。本案申请费806元,由申请人洪自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施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