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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建飞、宁武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飞,宁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毛建飞,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生,浙江江山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宁武标,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江西玉山人,户籍所在地玉山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武标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建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武标存款26247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