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建飞、宁武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飞,宁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毛建飞,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生,浙江江山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宁武标,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江西玉山人,户籍所在地玉山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武标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建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武标存款26247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