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63215752。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4983940L(1-1)。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杨庙乡新街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95723995F(1-1)。法定代表人:王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是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事实。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据,主张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依据2014年4月1日登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主张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日前即已竣工。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29日全部建成。由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致使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事实不清,并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撤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8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二伟审 判 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