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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钟帮印与被告孙启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帮印,孙启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309号原告:钟帮印,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孙启锁,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钟帮印与被告孙启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钟帮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帮印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帮印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帮印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