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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礼南五金机械厂与佛山伸势达特殊精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礼南五金机械厂,佛山伸势达特殊精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668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新造礼南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石岗岭,工商注册号码:440126600909841。经营者:黎国强。被告:佛山伸势达特殊精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沙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2994710W。法定代表人:李宅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新造礼南五金机械厂与被告佛山伸势达特殊精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冼伟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5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的经营者黎国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332.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自立案当日起计算至清偿当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将库存的所有零件按原价56000元付款。事实和理由:2002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来往,在合作期间原告按照约定供货给被告,但被告却拖欠原告货款64332.96元,原告经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将双方原约定好由原告做的零件转到其他工厂加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存放在其厂的所有模具,自立案当日起收取模具保管及场地存放费用每月1500元,被告六个月内不前来领取所有模具或者不支付以上费用的,视作被告放弃所有模具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原告有权把所有模具任由处理或丢弃。之后,原告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辨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证据间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有向原告定作以被告提供的图纸制作电脑绣花机零件的交易往来。2014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14年2月24日止,尚欠原告价款182132.42元。原告自述此后被告再向其定作价款合共为38000.54元的电脑绣花机零件,被告只支付了155800元,故现尚欠其价款64332.96元。本院认为,被告确认截至2014年2月24日止尚欠原告价款182132.42元,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时间之后其付款的情况,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电脑绣花机零件定作价款64332.96元应予支付。同时,被告应支付以尚欠价款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而对原告关于将库存的所有零件按原价56000元付款的请求,因原告表示并未就库存零件的处理与被告进行过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库存零件是被告下订单要求原告制作的,同时原告提交的《CA001礼南在库消化计划表》亦未能证实被告对库存零件进行了确认,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伸势达特殊精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新造礼南五金机械厂支付定作价款64332.96元以及以该价款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新造礼南五金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706.6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6.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伟芬审 判 员  莫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冬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