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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艺华申请执行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艺华,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华,女,1961年4月11日出生,朝鲜族,系双鸭山市联通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鸿基广场3单元20层。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艺华与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火车站前新城小区有在建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暂时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