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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菊兰与祝永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兰,祝永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15号原告:周菊兰,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祝永灯,男,1956年11月14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兰诉被告祝永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菊兰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1,150元,退还一半。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忆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