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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78号萧学良与谢超全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学良,谢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萧学良,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超全。萧学良与谢超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3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超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萧学良于2016年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超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实目前被执行人谢超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超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萧学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超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萧学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