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文俊、汪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俊,汪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曹文俊,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志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志强存款19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