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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飞川、朱延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川,朱延海,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飞川,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朱延海,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滨江新村10-2-5.被执行人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07776-2)。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炼。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据(2016)浙0206执1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一甘棠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2××35;土地证号:黄国用(2014)第2**号】。现因被执行人朱延海、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黄飞川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黄飞川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海安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一甘棠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2××35;土地证号:黄国用(2014)第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