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垂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林垂平,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女妹,女,1957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703073281,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金宕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垂平与被执行人周女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女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以及村居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周女妹尚需返还申请执行人林垂平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用21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