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学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学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450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学鹏,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5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学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熊学鹏以每月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承租鄂州市吴都小学旁“恒通少儿书画”二楼,开设游戏机室用于赌博经营,并聘请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游戏机室进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同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幸运六鳄”8台,“8座捕鱼机”1台,“幸运魔法师”8台等游戏机设备、赌资人民币3820元。经鄂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为:上述查获的“幸运六鳄”8台,“8座捕鱼机”1台,“幸运魔法师”8台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熊学鹏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学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照片、鄂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胡某、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学鹏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学鹏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学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熊学鹏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熊学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学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