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哲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领,吕哲添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514号自诉人崔彦领,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人吕哲添,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自诉人崔彦领以被告人吕哲添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吕哲添私下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对被告人吕哲添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彦领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路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