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裴留寻与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留寻,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827号原告:裴留寻,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伟,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裴留寻与被告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裴留寻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留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留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留寻负担。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颜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