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詹荣妹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荣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399号原告詹荣妹,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晓栋。原告詹荣妹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倩芸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荣妹诉称,其要求公开“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执行锁定的化解方案”,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予以公开。故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静区府集信受[2016]N0516《告知书》,并判令被告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上述信息。被告静安区政府辩称,被告受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明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涉及信访事项,故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告知原告按照信访的相关规定向信访部门查询。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静安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落实《沪委府信访发【2011】20号第十七条规定制作【闸信访终告字(2012)第2号】上,‘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执行锁定的化解方案’具体内容事宜”的政府信息。静安区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静区府集信受[2016]N0516《告知书》,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应按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向静安区政府信访办公室查询。该份《告知书》于同日向原告邮寄,原告收悉后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可以确认,其起诉的争议已涉及相关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荣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詹荣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小冰审判员 姚倩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