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天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王天立,徐中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思泉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6506-2。法定代表人汪礼森。被执行人王天立,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中形,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366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天立、徐中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241813.4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3527.2元。但被执行人王天立、徐中形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天立、徐中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占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