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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娄增良与周垂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增良,周垂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700号原告娄增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周垂金,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增良诉被告周垂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增良以诉请内容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增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娄增良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