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娄增良与周垂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增良,周垂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700号原告娄增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周垂金,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增良诉被告周垂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增良以诉请内容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增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娄增良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