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沈远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法定代表人:张荥。被执行人: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法定代表人:张荥。被执行人:彭晓玲,女,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荥,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季建林,男,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荥有房产位于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同心街1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荥所有的位于雅安市荥经县xxx的房产(权属证号:监证0005xxx);二、被执行人张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抵押、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