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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与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钢、胡秀芝、安筱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钢,胡秀芝,安筱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13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正街。负责人:汪义,该支行行长。被告: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钢。被告:安钢,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胡秀芝,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安筱帆,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与被告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钢、胡秀芝、安筱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支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