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北京大成科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大成科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2号申请人: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周景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科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宫海墨,总经理。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大成科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科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科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