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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汤玉明与新疆无线通信建设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玉明,新疆无线通信建设开发公司,新疆无线通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汤玉明,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无线通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于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无线通信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37号。负责人:王胜利,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玉明与被执行人新疆无线通信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发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汤玉明申请,裁定追加新疆无线通信局(以下简称无线通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无线通信局现更名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疆无线通信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无线通信局变更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疆无线通信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惠审判员 窦   常   娟审判员 马力亚木·艾买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芊   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