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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梅传敏、夏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传敏,夏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551号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1号东泰华府1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齐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詹杨,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梅传敏,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夏琳,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梅传敏、夏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江 静书 记 员 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