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点春与王晓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点春,王晓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272号原告吴点春,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被告王晓雷,男,住嘉荫县朝阳镇嘉龙新城*号楼。原告吴点春诉被告张晓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王晓雷全部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吴点春于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点春在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点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点春负担。审判员 高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