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淑萍贪污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17号罪犯刘淑萍,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天祝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天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淑萍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将罪犯刘淑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刘淑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淑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淑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