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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夕梅与被告余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夕梅,余才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613号原告:胡夕梅,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才元,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胡夕梅与被告余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胡夕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夕梅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夕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胡夕梅负担。审 判 长  黄绵绵审 判 员  周玉峰人民陪审员  陈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