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华建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华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恢86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法定代表人郑松华,男,局长。被执行人华建立,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华建立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慈环罚〔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在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尚未履行1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终结执行,即对未履行部分不再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慈环罚〔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