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XX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XX堂,阮细尧,林萍,林寿水,福建省建业农林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工业南路**号。法定代表人:XX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白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堂,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细尧,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基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萍,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寿水,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建业农林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柳城西路(旧工商市场)*层。法定代表人:林寿水,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XX堂、阮细尧、林萍因与被申请人林寿水、福建省建业农林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XX堂、阮细尧、林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宝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