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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朝杰与被告吴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杰,吴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0607民初688号 原告:付朝杰,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吴雷,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白灰货款29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让我提供其白灰,商定灰块每吨价格270元,灰面每方175元。我按被告要求按时按量给其运送白灰,总价款为497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我货款20000元,尚欠29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雷于2017年8月9日前,付清原告付朝杰欠款29700元。 二、如果被告吴雷在2017年8月9日前不能给付,则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付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被告吴雷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