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朝杰与被告吴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杰,吴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0607民初688号 原告:付朝杰,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吴雷,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白灰货款29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让我提供其白灰,商定灰块每吨价格270元,灰面每方175元。我按被告要求按时按量给其运送白灰,总价款为497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我货款20000元,尚欠29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雷于2017年8月9日前,付清原告付朝杰欠款29700元。 二、如果被告吴雷在2017年8月9日前不能给付,则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付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被告吴雷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